济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2-01-04  作者:管理员  阅读量:[]

济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济大校字〔2021〕1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具有一定学术或技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全日制本科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所获学分达到所学专业要求,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为我校已经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课程学习成绩及毕业论文成绩优良,各门课程平均成绩 70 分以上、在籍期间学位主干课程考试、学位外国语考试成绩合格,可授予学士学位。

支持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辅修我校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全日制本科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的前提下,修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可以在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项目须由专家进行论证,具有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省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通过高考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联合学士学位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授予联合学士学位须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联合学士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士学位审核、授予程序

(一)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各学院对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习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列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人员名单,并组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人员填写《济南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对于来华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由培养学院负责学位申请材料审核等工作。

2.各学院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人员名单、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人员名单、《济南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同报送教务处进行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复审。来华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由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协助教务处进行复审。

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复审结果召开会议,通过审议票决产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教务处负责对各分委员会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汇总,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4.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汇总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按照《济南大学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教务处负责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协助做好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信息管理。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1.应届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向继续教育学院递交《济南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2.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条件严格审核,提出拟受理学位申请名单,连同其他有关材料(《济南大学学士学位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毕业证有效信息、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论文答辩及全部课程成绩、所在单位做出的政治思想表现评语等)报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3.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复审结果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审议票决产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报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4.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汇总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核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由继续教育学院按照《济南大学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管理严格执行《济南大学学位证书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联合培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应在本门学科或专业学位相关行业产业、职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在规定修业年限内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八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外国语、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等。硕士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学分,完成必修环节,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授予审核的主要依据。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专利、作品、研究报告等创新成果可以作为评价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参考。申请人在申请硕士学位前,在学期间以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创新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术学位研究生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

2.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发明人获国家授权专利 1 项;

3.作为完成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厅局科研成果奖励(前 5 位)1 项。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

2.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发明人获国家授权专利 1 项;

3.作为完成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厅局科研成果奖励(前 5 位)1 项;

4.以第一完成人获所在类别(领域)认可的与学位论文相关实践成果 1 项。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不低于本细则规定的创新成果要求前提下,按照不同学科(类别)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相应学科(类别)研究生硕士学位创新成果审核标准及认定程序,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小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词句精炼通顺、论证严谨、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引用规范。学位论文原则上用中文撰写;使用英文授课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确需用英文撰写,应有相应中文摘要。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学术学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须与学术研究紧密结合,论文内容在相应学科具有先进性,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分析、仪器设备、工艺方法等一方面或几个方面有一定的新见解,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研究性论文。读书报告、资料汇编、文献综述及翻译资料等均不能作为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须与专业实践紧密集合,论文内容应体现学位申请人运用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的形式和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审核要求和程序:

(一)硕士学位论文必须由导师审阅后并写出评语,于答辩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填写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等相关表格,同时登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二)学院研究生秘书根据培养方案及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审核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学院组织由分管院长、导师、秘书等人参加的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实践环节以及在学期间取得学位论文创新成果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是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科研及专业实践等培养环节;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导师是否同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四)答辩申请审核通过后,鼓励各学院自行组织预答辩或相应形式的质量审查,广泛征求对学位论文的意见。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专家匿名评阅要求和程序:

(一)硕士学位论文至少由二名专家进行匿名评阅,其中一名应是校外同行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具有高级职称、责任心强、学风端正且近年来科研成绩突出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小组成员不得作为评阅人。

(二)硕士学位论文全部进行“双盲法”评阅,采取学校按一定比例抽选送审和培养学院送审 2 种形式:

学校送审: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一定比例,按学科(类别)随机抽选论文进行匿名评阅。评阅意见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后反馈给各学院。若研究生未能按时提交送审论文,本次答辩申请无效。中期筛选结果为跟踪培养、中期检查结果为基本合格及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全部由学校送审。

学院送审:由学院负责组织将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阅,并负责收集、整理、反馈专家评阅意见。

(三)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并对申请人是否可以参加答辩、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和实践水平提出意见,学位论文评阅结果认定按照《济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由 3-5 人组成,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和其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专业学位研究生答辩应有相关行业专家参加。新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授予前两届学位时,必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学科(类别)助教或助教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十五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在做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会应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作出允许作者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重新答辩的决议或逾期仍未通过重新答辩者,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再次申请答辩,按照在校生申请答辩程序办理。

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专家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缺席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一)介绍答辩委员会主席。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公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

(三)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在校学习科研情况、送审专家意见。

(四)论文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在 20~30分钟)。

(五)答辩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列席旁听者也可提问。

(六)休会,答辩委员会进行审议,对论文水平做出评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论文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并填写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主席及全体委员签字。

(七)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价和决议(票数不公布)。

(八)论文答辩人在答辩中,有权充分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在答辩委员会宣布评语、决议后,答辩人有不同的意见,可在 10 日内向答辩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提出,意见副本同时送交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意见至做出分委员会决议之前,调查、了解情况,向答辩人做出书面说明并给出有关处理意见。

(九)答辩会结束后,由秘书负责整理答辩的材料并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申请、审核工作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规定修业年限内,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在学期间取得的学位论文相关创新成果达到所在学科(类别)硕士学位审核标准者,经导师同意后,方可向学科(类别)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学科(类别)范围内申请学位人员的材料,对经答辩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学位者,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做出相应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不能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应有记录。

(四)凡答辩委员会表决为不同意授予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答辩委员会表决通过,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为不通过的,可以做出建议暂缓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可以做出暂缓授予学位的决定。此类情况论文不必重新答辩,待有关问题得到纠正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相应决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答辩委员会通过,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后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并做出不授予学位决定者,可以在一年内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再次申请答辩的程序,按在校生申请答辩的程序办理。

(五)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学位申请人名单及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应有记录。

(六)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和硕士学位授予人员名单应在校内公开,由研究生院按照《济南大学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做好硕士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协助做好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学位授予有关材料复核后送学校档案馆存档,硕士学位论文须送学校图书馆存档;依法应当保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应掌握坚实宽广的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能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外文写作能力,在规定修业年限内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外国语、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等,第一外国语非英语者,第二外国语必修英语。博士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授予审核的主要依据。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著、专利、作品、研究报告等创新成果可以作为评价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参考。研究生在申请博士学位前,在学期间以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创新成果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或被SCI/EI/SSCI/CSSCI 收录或被《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 综合评价报告》认定的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或被《新华文摘》主体转载的与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一致的期刊论文 2 篇;

(二)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或被SCI/EI/SSCI/CSSCI 收录或被《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 综合评价报告》认定的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或被《新华文摘》主体转载的与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一致的期刊论文 1 篇,且作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发明人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1 项;

(三)作为完成人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四)作为完成人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且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或被 SCI/EI/SSCI/CSSCI 收录或被《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 AMI综合评价报告》认定的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或被《新华文摘》主体转载且与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一致的期刊论文 1 篇。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在不低于本细则规定的上述创新成果要求前提下,按照不同学科(类别)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相关学科(类别)研究生博士学位创新成果审核标准及认定程序,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小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词句精炼通顺、论证严谨、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引用规范。学位论文原则上用中文撰写;使用英文授课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确需用英文撰写,应有相应中文摘要。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在内容、角度、方法、观点、理论等方面或某一方面有所创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论文应在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其他方面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论文应体现作者掌握本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等要求。

(三)论文内容应充分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论文要符合科研研究的规范,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审核要求和程序:

(一)博士学位论文通过预答辩后,必须由导师审阅并写出评语,于答辩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填写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等相关表格,同时登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还应由申请人进行自评,填写《博士学位论文自评表》,方能提交学位论文评阅。

(二)学院研究生秘书根据培养方案及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审核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学院组织由分管院长、导师、秘书等人参加的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实践环节以及在学期间取得的学位论文创新成果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是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实践等培养环节;学位论文完成情况,是否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导师是否同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专家匿名评阅要求和程序:

(一)博士学位论文须由 5 名专家进行匿名评阅,其中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 4 名,同一单位不超过 2 名,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报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具有正高级职称、责任心强、学风端正且近年来科研成绩突出的博士生导师。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小组成员不得作为评阅人。

(二)博士学位论文全部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双盲法”送阅,博士学位论文连同《博士学位论文自评表》、在学期间取得的学位论文创新成果目录一起寄送评阅人。

(三)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并对申请人是否可以参加答辩、是否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和实践水平提出意见,论文评阅结果认定按照《济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论文评阅人一般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须单独组织,答辩委员会由 5-7 人组成,答辩委员应为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或其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其中博导所占比例不少于 2/3,校外专家比例不少 1/2。主席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的博士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专业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在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会应有记录。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作出允许作者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重新答辩的决议或逾期仍未通过重新答辩者,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再次申请答辩,按照在校生申请答辩程序办理。

如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答辩委员会可对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专家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缺席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一)介绍答辩委员会主席。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公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

(三)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在校学习科研情况、送审专家意见。

(四)论文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 40~60分钟)。

(五)答辩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列席旁听者也可提问。

(六)休会,答辩委员会进行审议,对论文学术水平做出评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论文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主席及全体委员签字。

(七)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价和决议(票数不公布)。

(八)论文答辩人在答辩中,有权充分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在答辩委员会宣布评语、决议后,答辩人有不同的意见,可在 10 日内向答辩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提出,意见副本同时送交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意见至做出分委员会决议之前,调查、了解情况,向答辩人做出书面说明并给出有关处理意见。

(九)答辩会结束后,由秘书负责整理答辩的材料并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申请、审核工作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规定修业年限内,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在学期间学位论文相关创新成果达到所在学科(类别)博士学位审核标准者,经导师同意后,方可向学科(类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学科(类别)范围内申请学位人员的材料,对经答辩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学位者,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做出相应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不能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应有记录。

(四)凡答辩委员会表决为不同意授予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答辩委员会表决通过,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为不通过的,可以做出建议暂缓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可以做出暂缓授予学位的决定。此类情况论文不必重新答辩,待有关问题得到纠正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相应决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答辩委员会通过,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后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并做出不授予学位决定者,可以在一年内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再次申请答辩的程序,按在校生申请答辩的程序办理。

(五)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学位申请人名单及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应有记录。

(六)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和博士学位授予人员名单应在校内公开,由研究生院按照《济南大学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做好博士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协助做好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学位授予有关材料复核后送学校档案馆存档,博士学位论文须送国家指定机构存档;依法应当保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章 复议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士学位复议程序

申请人对学位授予审核审议结果存在较大争议时,可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复议申诉。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

(一)未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公布审核结果后,分委员会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接到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后 10 日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组织会议进行复议。若进行复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相关书面材料提交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复议结果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三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

(二)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者申请复议程序。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议结果后,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未通过审议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接到未通过审议的决定通知后 10 日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到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主席会议研究是否进行复议。主席会议若做出复议决定,可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议,对审议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三个月内就是否进行复议做出明确答复。

第三十条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复议程序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一般不进行复议。若学位申请存在较大争议时,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诉,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

(一)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作出明确解释,否则应自动对该项决议进行复议。

(二)未通过答辩者申请复议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请。未通过答辩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 10 日内向学位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学位分委员会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必要,可直接书面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并按当年标准向复议申请人预收复议评审和答辩费用。

3.复议。同意复议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不少于二位校外学风严谨的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如论文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返还所预收的费用。复议答辩仍未通过者,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4.复议时间超过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时限者,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未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结果公布后,分委员会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做出后 10 日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至学位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应收集各方面的材料后,报分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议。若进行复议,分委员会应将相关书面材料提交学位办备案。学位分委员会应将复议结果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三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

(四)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者申请复议程序。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未通过审议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接到未通过审议的决定通知后 10 日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到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主席会议研究是否进行复议。主席会议若做出复议决定,可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议,对审议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三个月内就是否进行复议做出明确答复。


第六章 名誉博士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我校提名,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校期间有一次考试作弊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毕业当年学位申请不予受理;学生对不诚信行为有悔改表现,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努力,毕业后在社会上表现较好,无不良记录者,可在毕业半年后、一年内向相关培养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在校期间有累计两次及以上考试作弊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且已获得学位证书者,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学位。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撤销学位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同意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做好撤销学位后的相关善后工作,包括: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撤销学位的文件应由当事人所在培养单位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邮件方式送达,或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三十四条 在我校学习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留学生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 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生效日期自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学位授予结果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授予博士学位实行异议期制度,被批准授予的博士学位人员名单经公示一周无异议的,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未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如答辩委员会认为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的,可以申请授予硕士学位;通过答辩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因在学期间取得的学位论文创新成果未达到学位申请基本条件不能授予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后不得再申请博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必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无权自行决定。如发现学位申请、审核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当事人的学位,还应根据情况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济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济大校字〔2013〕163 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济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印发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舜耕路13号 电话:0531-82767404 邮编:250022 济南大学商学院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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