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济大校字〔2023〕5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强化研究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研究生坚定“四个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规范和加强我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提升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是主管部门,全面统筹组织研究生学位授权点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设置、课程教学、课程建设、教学督导等工作;开课单位是具体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所开设研究生课程的建设、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各开课单位应根据学科、类别(领域)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既考虑课程的基础性、系统性,又考虑课程的实践性、前沿性,结合自身特点,注重思维方法和能力培养,参考《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认真制(修)订培养方案,梳理优化课程体系。同一学科、类别(领域)的不同学位层次间应注意课程设置的延续性和进阶性。
第四条 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应在制定招生专业目录前完成培养方案制订工作,构建完善的课程体系。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编号共有 8 位,前两位用“BS”“SS”“QZ”“TX”“LX”“BX”分别表示博士、学术学位硕士、专业学位硕士、通选课、留学生课程和补修课程;第三、四位表示开课单位代码,“99”代表公共课程;第五位用“1”、“3”和“0”分别表示“学位课”、“非学位课”和“实践、补修环节”,最后三位为课程流水码。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从各单位教学、科研、实践经验较丰富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中选聘。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讲师,经开课单位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同意后方可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须由开课单位考察其师德师风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潜心教书育人,传播优秀文化,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不得通过课堂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四章 教学大纲
第八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研究生课程,应有稳定、系统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的制定一般情况下与制(修)订培养方案同步开展。
第九条 教学大纲由学位点负责人组织讨论,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教学大纲应紧密结合课程的特点与建设要求,找准课程中思政映射与融入点,凝练课程的核心价值观。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中英文)、学时、学分、开课学期、课程目标、主要内容及要求、考核方式、先修课程或预备知识要求、指定教材、参考书目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全面透彻地领会课程教学内容体系,组织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开课单位负责监督课程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授课计划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新学期开学前应制定详细的授课计划,经开课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授课计划应包括:1.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编号、学时、学分;2.开课学期;3.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 4.教学进度安排;5.主要讲授内容;6.授课方式;7.课外要求;8.教材及参考资料等。
第六章 课程教材及讲义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的教材和讲义应优先选择教育部或全国专业学位教指委推荐的研究生教学用书,内容必须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研究生教材和讲义须及时修订,充实新的内容,体现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和讲义。对境外教材的选用须严把政治关和学术关,鼓励优先选用国内出版社翻译出版、影印出版的国外优秀教材。
第十五条 各开课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对研究生课程所选的教材与讲义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教材与讲义符合我校选用标准。
第七章 课程安排
第十六条 根据培养方案及研究生培养计划选课情况,各开课单位应在每年 5 月底和 11 月底之前将本单位下学期教学计划报送到研究生院。教学计划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课程或任课教师等,须由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公共课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其它课程由研究生开课单位负责安排。
第十八条 选修、补选和退选
每学期开学初,各开课单位负责做好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的教学任务维护,落实课程选课名单。
研究生补选课程安排在每学期前三个教学周内进行,逾期不予办理。
每学期开课两周后一般不再允许退课。未办理退选手续,又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核的研究生,视为旷考。
第十九条 补修
跨一级学科、专业及同等学力生考入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必须补修所攻读学科、专业的本科或硕士主干课程 2 门。入学初应将补修课程列入本人的培养计划。
补修本科或硕士主干课程的研究生可采用随堂听课或自学等方式,但必须按照本单位本科生或硕士研究生教学计划安排与本科生或硕士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由任课教师出具成绩单。补修课程研究生应将考试成绩单连同试卷一并交于培养单位统一保存。补修的课程不计学分。
没有完成补修课程计划的研究生,不得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各培养单位每学期末汇总跨一级学科、专业及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补修课程考试情况;在研究生答辩申请前将补修课程成绩单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跨培养方案选课或校外选课
为促进学科交叉融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研究生在制订培养计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修其他学科、类别(领域)研究生的专业课程。选课结果应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和开课单位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跨培养方案选修的课程统一认定为非学位课,经开课单位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学分。
研究生应尽量在校内选课,确需到校外选修课程,需经导师申请、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列入本人培养计划。凭选课学校主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予以确认。
第八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要求
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开设的所有课程都应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过程要阶段性、多元化,切实激发研究生学习和探索新知识的积极性。
学位课一般应组织期中、期末两次考试,采用闭卷考试。教学大纲中明确为开卷考试的课程,考核内容要符合开卷要求。教学大纲中未明确开卷考试的课程,如需要开卷考试,任课教师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进行。
非学位课考核可以采用考试方式,也可采用考查方式,考核方式和考核目标应与教学大纲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时间
学位课的期末考试一般集中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专业学位课由各开课单位自行确定,考前至少三天报研究生院备案;期中考试可随堂进行。
第二十三条 课程过程化管理
任课教师应细化量化平时成绩的项目指标,并在第一次开课时明确告知研究生课程成绩组成及考核形式。
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应即时、动态、多次对研究生实施评价,并及时反馈评价信息,引导研究生强化并不断改进学习效果。
任课教师要严肃课堂管理,对违反课堂纪律的研究生,要有记录、有管理、有教育。凡一门课程请假学时数超过四分之一、旷课学时数超过六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按零分计算。
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对研究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对于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研究生,任课教师须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审批表,经开课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考试命题
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2 个小时,试卷命题要注意题量和难易程度的综合情况,试卷格式要严格执行研究生课程考试(查)试卷模板要求。
采取考试形式的课程,课程负责人应按统一模板编制出期中考试试卷和 A、B 两套期末试卷,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A、B 试卷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 20%;与前一轮次试题的重复率控制在 30%以内。
各开课单位负责审定期末考试试卷内容,并确定期末考试试卷(A 卷或 B 卷)的选用。
第二十五条 试卷印制
根据教学大纲选择考试方式的课程,任课教师应按照统一的考试课试卷模板印制试卷,研究生应使用统一的答题本(纸)答题(外语类课程除外)。选择考查方式的非学位课程,任课教师应使用统一的考查课试卷模板印制试卷,研究生应使用规定格式的纸张打印或书写答卷。
任课教师要根据选课人数和考试要求,认真填写试卷印制清单,到学校指定印刷厂完成试卷印制,印制试卷过程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成绩评定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达到 60 分及以上为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学位课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原则上平时成绩不得超过总成绩的 40%;考试成绩由期中考试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组成,期中考试成绩不得低于总成绩的 20%。非学位课成绩由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平时成绩不得低于 50%。
平时成绩的考核方式包括考勤、课堂表现、随堂测验、作业、线上资源学习、论文报告、实践(验)等。
第二十七条 成绩录入及试卷管理
任课教师应按照规定时间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录入课程成绩,核实无误后提交,一旦提交不能更改。
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专业课任课教师应将考试存档材料交开课单位,开课单位检查无误后应将考试材料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后 3 年,同时将成绩单(教师签字、开课单位盖章)交研究生院备案。公共课任课教师应将考试存档材料按要求整理好后交研究生院审查、存档。
第二十八条 评教与成绩查询
研究生可在考试结束两周后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查询课程成绩,查询成绩前应认真客观公正地对任课教师上课情况作出评价。
研究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提出核查试卷的申请。申请人须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开课单位组织课程负责人进行试卷核查,并给出书面答复。跨院课程考试成绩的核查工作由研究生院协调组织。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试卷核查申请。
复查试卷后如确系成绩有误,任课教师须填写成绩更正申请单,经开课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更正。
第二十九条 免修、缓考、重修
(一)硕士英语免修条件
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基础英语或英语,凡英语六级成绩在 480 分及以上、或者参加雅思(学术类)考试成绩达到 6.5 分、或者参加托福(IBT)85 分者、或者 GRE 成绩不低于 260 分、或者专业英语八级成绩合格、或者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PETS-5 合格,以上条件均为入学前 3年内有效。在以上成绩(证书)有效期内硕士研究生可申请免修基础英语或英语,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二)缓考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提前办理缓考手续,经任课教师及开课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任课教师需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录入其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缓考研究生需参加下一轮次该课程的期末考试,综合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得出缓考考生的课程成绩。
(三)重修
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必须重修该课程,须与下一年级研究生同时选课、学习及考试。重修研究生课程按实际得分记录成绩,课程成绩单及个人成绩单上将标注“重修”。
第九章 教学检查
第三十条 研究生院不定期对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同时聘请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水平的教师组成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对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反馈。
第三十一条 各开课单位应将教学检查工作制度化。每学期要采取组织听课、召开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座谈会、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测评等形式掌握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进行反馈。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不得随意调停课,原则上每学期调停课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停课的教师,应按规定办理调课、停课手续。私自调课、停课,无故缺课,将视其情节由学校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及时了解研究生、开课单位及督导员对课程的评价和意见,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十章 课程教学档案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档案由任课教师负责收集,由研究生院保存。开课单位负责收集和整理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教学档案材料。教学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学科、类别(领域)培养方案;
(二)选用或自编教材及其教学参考资料等;
(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表、授课计划书等;
(四)各门课程试卷及成绩单,学位课试卷分析、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
(五)教学检查材料、听课记录等;
(六)反映课程改革与建设的典型性经验总结材料、教学研究论文、获奖材料复印件;
(七)教学课件及其他教学资料;
(八)精品课、优质课程等课程建设材料等;
(九)实验课程建设相关材料与实验室管理相关文件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济大校字〔2014〕78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济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 年 7 月 10 日印发